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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行貸不到那麼多,房子還買得下去嗎?從近期判決看「貸款成數不足」的解約與違約金攻防

銀行貸不到那麼多,房子還買得下去嗎?從近期判決看「貸款成數不足」的解約與違約金攻防
本文最後修訂日期:2026 年 9 月 15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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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從央行在祭出第七波選擇性信用管制(俗稱「限貸令」)之後,事務所接到的諮詢裡,有一類問題明顯變多了:「律師,我簽約的時候以為可以貸八成,現在銀行只肯貸五成(或六成),差額好幾百萬我拿不出來,可以解約嗎?已經付的錢拿得回來嗎?」

另一邊,建商或屋主的回應通常也很一致:「合約寫得很清楚,貸款不足你要用現金補,補不出來就是你違約,已付價款依約沒收。」

買方覺得「是政府政策害的,又不是我的錯」,賣方覺得「能不能貸到款是你自己的事」。到了法院,法官會站在哪一邊?這兩年各地法院已經陸續累積了一批判決,結論並不是一面倒,關鍵往往藏在您什麼時候簽約合約條款怎麼寫,以及您什麼時候提出解約

參考實務判決:

  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521 號民事判決(2026 年 4 月,已確定)
  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057 號民事判決(2026 年 3 月,一審)
  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194 號民事判決(2026 年 6 月,一審)
  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302 號民事判決(2026 年 7 月,一審)

Q1:貸款被砍是央行政策造成的,我可以主張「情事變更」或「不可歸責」,不用負違約責任嗎?

  • 律師解析:這要先看您「什麼時候簽約」。《民法》第 227 條之 2 的情事變更原則,前提是契約成立後發生了「非當時所得預料」的變化;《民法》第 230 條的不可歸責,也是指債務人無法預見、與自己無關的外部事故。
  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194 號民事判決中,買方在 2024 年 11 月透過仲介購買竹北的成屋,後來因為銀行遲遲不核貸,無法在約定的交屋日前付清尾款,被屋主催告後解約。買方主張是央行打房造成核貸延宕,法院不採,理由有兩個:第一,第七波信用管制在 2024 年 9 月就已實施,而且媒體大量報導,早於雙方簽約,買方簽約時應可預見貸款可能不足或延遲;第二,合約本來就寫明「核貸額度少於尾款,買方應將差額存入履保專戶」,等於買方已同意承擔貸款不足的資金風險。更致命的是,承辦地政士到庭作證,銀行退件的原因包括買方存摺餘額不足、另有信用貸款等個人條件,法院因此認定並非不可歸責於買方。
  • 反過來說,如果您是在限貸令公布「之前」就簽約,情況就可能不一樣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057 號民事判決的買方在 2024 年 4 月簽下預售屋,法院注意到央行在短時間內連續收緊第二戶貸款成數(從特定地區七成、六成,一路到全國五成),加上預售屋從簽約到交屋動輒數年,認為這種密集且劇烈的政策變化,屬於不可歸責於買方的事由。這位買方還提出了聯徵中心的信用報告(評分 774 分,接近滿分)來證明自己信用良好,這一步對法院的判斷非常有幫助。

Q2:我的預售屋合約有寫「貸款差額超過 30% 可以解約」,是不是一發現貸不到就能馬上解約?

  • 律師解析:這是目前實務上最值得注意、也最容易踩雷的地方。許多預售屋合約會參照內政部範本,約定在「不可歸責於雙方」的情況下,核貸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,且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 30% 時,買賣雙方得解除契約。但「什麼時候可以用這個條款」,法院的看法並不一致。
  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521 號民事判決採取較嚴格的看法:買方在房子只蓋到結構體、尚未取得使用執照、也還沒對保的階段,就以「第二戶只能貸五成、差額超過 30%」為由寄存證信函解約,並且停繳結構體工程款。法院認為,這個解約權要等到取得使用執照後、進入過戶前的貸款程序,實際發生核貸差額超過 30% 時才會產生;在那之前,央行政策會不會放寬、銀行會不會以其他方式核貸都還不確定,買方不能用「將來可能發生」的事實提前解約。結果,買方的解約被認定不合法,反而因為停繳工程款,被建商合法解約並沒收已付的 61 萬元,而且這件判決依法不得上訴,已經確定。
  • 然而,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057 號民事判決的買方,同樣是在建商通知辦理貸款之前就寄出解約通知,法院卻認定解約合法,判命建商返還已付的 173 萬 1 千元。這件判決還駁回了建商兩個常見的抗辯:
    1. 建商主張 30% 條款只適用於「首購族」,第二戶買方應適用「貸款成數以辦理時政府規定為準」的條款。法院認為條款文字沒有這種限制,定型化契約有疑義時,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 11 條應作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。
    2. 建商主張 30% 應該以「簽約當時第二戶可貸的七成」作為基準來算,這樣差額只有 28.57%。法院認為合約上明明白白寫了預定貸款金額 712 萬元,就應該以這個數字計算,不容建商臨訟曲解。
  • 實務操作重點:兩件判決放在一起看,結論很清楚——提前解約是一場賭局。臺中高分院的判決已經確定,而新竹地院的判決屬於一審,後續是否上訴、會不會被改判仍有變數。在實務見解尚未統一之前,我會建議當事人不要在拿到銀行正式的核貸結果之前,就單方面停繳期款、寄發解約通知,否則一旦解約不被法院承認,您就會從受害方變成違約方。

Q3:央行在 2026 年 3 月把第二戶貸款放寬到六成,對「30% 解約條款」有什麼影響?

  • 法規解析:央行在 2026 年 3 月的理監事會議決議,自 3 月 20 日起,將自然人第二戶購屋貸款成數上限由五成調回六成,6 月的理監事會議則維持不變。這對第二戶購屋族當然是好消息,但對於原本打算用「30% 條款」解約的人,可能會就此翻盤。
  • 以總價 1,000 萬元、合約預定貸款 750 萬元(七成半)的預售屋為例:
    • 上限五成時:可貸 500 萬元,差額 250 萬元,佔預定貸款金額 33.3%,超過 30%。
    • 上限六成時:可貸 600 萬元,差額 150 萬元,僅佔 20%,未達 30%。
    • 即使合約預定貸款是八成(800 萬元),放寬後的差額也只有 25%。換算下來,單純因為第二戶六成上限而觸發 30% 條款,合約預定貸款成數要超過約八成六才會發生。
  • 律師解析:再搭配前述臺中高分院「要到實際貸款階段才判斷」的見解,如果您的預售屋是在 2026 年 3 月 20 日以後才進入貸款程序,法院很可能會以六成的新標準來檢視差額。換言之,過去一年多很多第二戶買方以為「穩穩可以解約」的情況,現在未必成立,務必重新試算。當然,銀行實際核貸金額還會受到鑑價、個人收入與負債比等因素影響,最終仍以銀行的核貸結果為準。

Q4:如果已經被賣方解約、沒收價金,還有機會拿回一部分嗎?

  • 法規解析:可以爭取「違約金酌減」。依《民法》第 252 條,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時,法院得減至相當的數額。合約中「沒收已付價款」的約定,性質上就是違約金;即使合約寫明是「懲罰性違約金」,法院仍然可以酌減。
  • 從近期判決來看,法院會綜合考量幾個因素:
    • 是否超過定型化契約的 15% 上限: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194 號民事判決中,屋主沒收的 145 萬元已達總價約 16%,超過內政部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「沒收已付價款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 15% 為限」的規範,法院認為過高,再考量買方是在放貸政策轉變的陣痛期違約、屋主已提前動用部分價金等情,酌減至 80 萬元,判命屋主返還 65 萬元。
    • 買方過去的履約態度: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302 號民事判決中,建商依約沒收總價 15% 共 90 萬元。法院考量買方在 2023 年簽約時,第二戶的管制還沒有那麼嚴格,而且簽約後近兩年都遵期繳款,與享有寬限利益或惡意違約的情形不同,另外也注意到建商從通知繳納過戶款到解約僅一個多月,最後酌減為總價 13% 即 78 萬元,建商須再返還 12 萬元。
    • 買方是否為投資、是否努力籌款:前述臺中高分院的案件中,建商只沒收了總價約 6% 的 61 萬元,法院認為並不過高而不予酌減,理由包括買方自承購屋是為了投資、並非經濟上的弱勢,而且在政策公布後到貸款階段之間,並沒有出售原有房屋或另行籌措資金的努力,反而提前停止付款。
  • 實務操作重點:主張違約金過高的舉證責任在買方,法院不會因為「是政府政策害的」就全額退還。另外,依雲林地院引用的最高法院見解,酌減後應返還的金額,遲延利息是從判決確定之後才開始起算,不會回溯到您付款的那一天,評估訴訟成本時也要把這一點算進去。

Q5:簽約前後,怎麼做才能避免掉進「貸款不足」的陷阱?

  • 簽約前:先確認自己在央行規範下屬於第幾戶(看的是名下已有幾筆購屋貸款),並拿著物件資料請一至兩家銀行做初步鑑價與額度評估,不要只聽仲介或代銷一句「一定貸得到八成」。
  • 簽約時:成屋買賣可以要求在合約中加註「買方實際核貸金額低於○○萬元時,得無條件解除契約,賣方應無息返還已付價款」;預售屋則要看清楚合約上的「預定貸款金額」寫多少,這個數字就是日後計算 30% 的基準。
  • 發現貸款不足時
    • 不要急著停繳期款,也不要在還沒有正式核貸結果前就寄出解約信。
    • 請銀行出具書面的核貸或婉拒通知,並保留與建商、仲介、地政士之間的所有對話紀錄。
    • 多送幾家銀行並留下送件紀錄,證明您已盡力履約,這在日後主張不可歸責或違約金酌減時,都是有力的證據。
    • 與賣方協商時,談好的解約條件務必落實為書面。LINE 上的「限時優惠解約方案」往往過期不候,雲林地院的案件就是雙方談不攏,最後只能走上訴訟。
  • 已付款項的保全:成屋買賣的價金盡量留在履約保證專戶,不要為了幫賣方周轉而同意提前動撥,一旦發生糾紛,專戶裡的錢才是最有保障的。

貸款成數不足的糾紛,表面上是「錢不夠」的問題,實際上是合約解釋、解約時點與舉證的綜合攻防。同樣是被限貸令影響,有人拿回全部價金,有人卻一毛都拿不回來,差別往往就在於有沒有在第一時間做對決定。

如果您正面臨貸款不足、被建商或屋主要求補足差額,或已經收到解約沒收的存證信函,歡迎與我們聯繫,讓律師協助您評估合約條款與最佳的處理方式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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楊政達律師

專精於不動產法律領域,熟悉不動產交易流程與相關法律內容。

過去曾任信義房屋法務專案經理,實際處理許多不動產糾紛案件,為客戶爭取或完成交易,擁有豐沛的實戰經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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